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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瑞智能:涉及诉讼公告
日期:2024-06-15 04:34:30 作者: 全系列产品

  证券代码:837388 证券简称:虹瑞智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5月1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础信息: 1.姓名或企业名称: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龚建平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桂昌,张怡;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4.别的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础信息: 1.姓名或企业名称:被告一:深圳市贤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黄以荣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以荣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别的信息: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其出资人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础信息: 1.姓名或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别的信息: (四)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2台高速冲床(型号C-45T),货款总价 3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2015年5月 20日分别将2台高速冲床及配套设备交付给了被告二。 201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被告一向原告购买1台高速冲床(型号C-65T),货款总价24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将1台高速冲床及配套 设备交付给了被告一。 2012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被告一向原告购买2台高速冲床(型号C-65T),货款总价42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将2台高速冲床及配套 设备交付给了被告一。 2012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被告一向原告购买2台高速冲床(型号C-65T),货款总价420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将2台高速冲床及配 套设备交付给了被告一。 被告一和被告二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和被告二尚欠原告高速冲床尾款 325000 元,时至今日被告一、被告二仍未履行支付高速冲床尾款的义务。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02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利率5‰计算,从2016年1月17日起算,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 120250 元,实际应算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为止),货款本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人民币4452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催款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 《买卖合同》、送货单、《付款担保协议书》 2014年4月份,最后一期分期付款到期,被告一仍欠原告货款 人民币3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 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2015年1月17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 出具了一份《付款担保协议》给原告,内容为:被告一拖欠原告的高速冲床尾款人民币 370000 元货款分十二期还清,每三十天为一期,如被告一未按时付款,被告二同意无条件作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未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的清偿责任。2015年4月13日、7月15日,被告分别支付了30000 元、15000 元。被告一和被告二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和被告二尚欠原告高速冲床尾款325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一、被告二仍未履行支付高速冲床尾款的义务。 (六)别的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2 民初5101号,结果如下: 2017年3月4日收到(2016)粤197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 书》。 一、限被告深圳市贤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25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17日起,按日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不允许超出本金325000元); 二、被告黄以荣对被告深圳市贤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8278元,由原告负担301元,由被告深圳市贤 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以荣共同负担7977元。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各种风险,在财务上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了谨慎处理,本次诉讼对公的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民事判决书 广东虹瑞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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